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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治疗肿瘤需反思,中医以整体观念治疗疾病尤其是肿瘤症,这是中医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目前,中药治疗肿瘤疾病已经被西方一些国家的首脑政要和医学专家青睐,他们在品尝了西医的苦果后更坚定了接受中药治疗的决心。 中医治疗肿瘤着重于全身治疗,对人体器官功能具有强大的调整恢复能力,可使体内没有被各种西医疗法杀伤的肿瘤细胞被人体免疫系统所清除,从而达到治愈肿瘤的目的。中医的长处还表现在能增强放疗的疗效,减轻化疗药的毒副作用。不足之处是对肿瘤局部的治疗作用不强,对肿瘤细胞的杀伤力度不够;虽然副作用小,但见效较慢。因此,我们把中医疗法叫做“软对策”。 正统的中医界形成了不少抗肿瘤的思路与疗法,不过有些疗法在今天看来必须慎重。“软坚散积”以前是作为治疗甲状腺肿瘤的主要方法之一,但研究表明,至少在上海地区,不少甲状腺肿瘤是“碘”依赖性的,而软坚药中不少是含碘很高的,如海藻、昆布、夏枯草、山茨菇等,这些自然属于禁忌。笔者曾遇到l例乳腺肿瘤转肺患者,用零毒一法,稳定已达3年余。2004年底,她听信他人经验,海带可以抗肿瘤,故大剂量食之。结果,她的左颈部甲状腺处突然冒出个硬结节——甲状腺恶性肿瘤。 肿瘤治疗 中医治疗肿瘤 癌症治疗方法 石家庄脱毛医院 肿瘤治疗 再一追查,其人25年前曾有甲状腺肿瘤。现在乳腺转肺控制住了,甲状腺肿瘤却复发了,很显然罪魁祸首就是大量食海带。笔者还有一位10年前的老病人,是个地位很高的干部,现已成为老朋友。他膀胱肿瘤术后,有中医给予大剂补药,包括野山参等。10年前每副药就要280多元钱,他一边吃中药,一边做冲洗,不仅3个月后镜检即见复发,而且服药后一直感到小腹坠胀、不适,这其实就是滥用补药、壅滞气机、助肿瘤生长所致。放疗后,他改用清利之剂,配合零毒抑瘤方法,不仅很舒服,而且已安全度过了10多年了。 中医因理论概念模糊不清、模棱两可,导致其自身发展缓慢,在和西医及其他医学的竞争中一直处于劣势。人们在寻找治疗肿瘤症的关键时刻比较倾向西医,一些肿瘤症患者到了晚期才想到中医,这就是证明。近年开始从草药中提取人体需要的物质的技术发展得相当快,这样就可以使草药治疗肿瘤症的副作用几乎为零。中医中药如果改变过去那种以毒攻毒的理念,加上中药在治疗肿瘤疾病时有无法替代的整体优势,中医中药就会有更好的发展前景。原文出处:中医治疗肿瘤 石家庄日租 石家庄中专 石家庄会计学校 石家庄英语学校 牛皮癣的治疗方法 治疗牛皮癣 治疗牛皮癣最好的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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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2008-7-18 18:14:32 新闻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四条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六)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六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七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医师资格证书》;   (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九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当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核发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三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八)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第十七条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 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对《医师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准予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和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医师执业范围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执业的,按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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