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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控制人口性别比例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生育的通知
2008-8-14 9:11:20 新闻来源:
科学自然的人口性别比,是人类生物属性的重要内容,是人类繁衍的重要条件,是民族昌盛的重要因素,是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基础。维护自然生育的人口性别比,是全社会的重要责任。长期以来,受传统观念和一些社会原因的影响,在不少人的思想上存在着“重男轻女”的不正确倾向。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机构疏于管理,一些技术人员法制观念淡漠,一些生育观念落后陈旧的人,借助现代科学技术,使得这种不正确生育倾向人为扩大,造成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调,如果不尽快纠正,必将引发生物、社会、政治等方面的问题,给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精神,落实2004年省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相关目标责任,配合全省开展“关爱女孩”活动,现就全省控制人口性别比例,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生育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人口性别比例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搞好宣传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要教育广大医务人员,要认识自身法定工作职责,正确认识人口性别比的生物、社会、政治意义,认识维护自然性别比的重要性,把维护人口自然性别比与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医德医风紧密联系在一起。高度重视,持续不懈,依法行医和从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要积极搞好维护自然人口性别比例的宣传工作,要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利用一切机会,向社会、患者、育龄人群宣传自然人口性别比的重要性,维护、控制、推进人口性别比例自然化。 二、加强对利用医学技术选择性别生育的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相关法规、政策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利用医学技术选择性别生育的管理工作。要把维护控制人口自然性别比例的要求纳入卫生行政、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目标责任之中,卫生行政部门要和具备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单位签订责任书,医疗单位要和从事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和施行终止妊娠的人员签订承诺书。要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审批的组织,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固定专人负责管理此项工作。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检查监督,落实督察组织人员和工作制度,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于群众反映的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要及时严肃查处。 怀疑伴性遗传疾病需要利用医学技术选择性别生育的患者,必须经过具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医学意见”,持“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医学意见”在具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诊治。具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依法办理,积极协助。不具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主动指导患者到具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诊疗,不得违法出具“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医学意见”。 对无任何医学指征的选择性别生育,医疗保健机构相关人员要主动给予宣传、教育、说服,坚决制止其实施终止妊娠的行为。 医疗保健机构实施终止妊娠必须做到机构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人员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对14周以上的一般终止妊娠,施术人员必须查验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终止妊娠证明,登记身份证编号,留存计生部门的证明(6个月)。 对因科学研究需要涉及胎儿性别鉴定的,科研课题负责单位必须报请省卫生厅妇幼卫生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在具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三、严禁一切医疗保健机构利用超声诊断和染色体检测等医学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四、严禁不具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利用超声诊断和染色体检测等医学技术进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五、严禁一切非法机构、非法人员实施终止妊娠以及利用超声诊断和染色体检测等医学技术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六、严禁一切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的终止妊娠。 七、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事件 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工作人员,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17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40条相关规定,由所在机构或者所属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所属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人员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5条、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40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39条、第40条相关规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进行处罚或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大对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要严厉打击辖区内的非法医疗机构和地下、流动的非法医疗行为特别是对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实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举报落实相结合办法,持续保持工作力度。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此项工作的实施情况。省卫生厅将就此项工作组织专项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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