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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项目 |
序号 |
任务与要求 |
局级
负责人 |
主办
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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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导 干 部 廉 洁 自 律 工 作 |
1 |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抓好狠刹“四股歪风”工作的贯彻落实。要继续落实领导干部不准收受所辖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的规定。对用公款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
崔
志
杰
吴
学
亮 |
监 察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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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禁止领导干部到下属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对违反规定报销的要责令其退还,并视情况给予党政纪处分。对批准报销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根据情节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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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继续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不准县(处)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注册登记后,在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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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狠刹奢侈享乐、铺张浪费歪风。禁止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禁止公车私用。卫生系统工作人员不准在工作时间内饮酒、酗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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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继续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制止奢侈浪费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婚丧事、建房、子女工作安排等重大事项规定报告。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勤俭节约,倡导新风尚,坚决制止利用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子女上学等宴请宾客,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继续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廉政鉴定、廉政档案等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