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开展医疗机构校验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市管各医疗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陕卫医发【2009】77号)文件精神,市、县(区)两级卫生局应按照隶属关系于2009年6月底前,对所批准设置的各类医疗机构进行一次系统、全面的校验,并将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类校验材料和卫生局的校验结论归纳整理、建档成册,由此形成制度,坚持执行。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主动接受卫生局的校验,按照规定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如下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近一年执业情况总结;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校验结束后各县区卫生局要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校验工作进展情况、医疗机构校验总数、校验合格医疗机构数量、暂缓校验医疗机构数量、不予校验医疗机构数量、校验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管的意见或建议等),并于6月底前报市卫生局医政科。
联系人:吴涛 电话:3893400
附件: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